公司普通清算操作实务
(一)股东会决议
1、股东会的清算决议应当经持有有限责任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注意:
(1)公司董事会需要制作同意公司成立清算组并清算解散公司的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股东会决议文件。
(二)成立清算组
1、前述股东会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注意:
(1)成立清算组需要制作清算组成立文件、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有中介机构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另,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2)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a、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b、通知、公告债权人;
c、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d、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e、清理债权、债务;
f、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g、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通知和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注意:
(1)如委托律师制作债权人通知和办理报刊公告,需要清算组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应当在相应债权人提供债权证明文件之原件等文件的情况下进行债权申报登记;
(3)公司还应将股东会决议通知工商、税务、劳动、海关、外汇等部门。
(四)核资、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1、核验股东出资时的真实性,要核验公司资本的真实性;
注意:
(1)因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出资后抽逃资金的事件多发,危害债权人利益和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有必要在公司清算的时候一定要核验股东出资、公司资本的真实性。如存在股东或者公司资本整体不实情况的,应当要求该股东予以补齐或者否认公司人格;
2、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清算组应当在接管公司后,即根据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间的债权申报情况、公司对外债权情况、公司现存资产情况等开展该项工作;该部分工作应当由清算组财务人员负责;
3、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清算组制作清算方案,将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分配剩余财产;
注意:
(1)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上述顺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2)清算费用是指清算组成员工资、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等中介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3)职工工资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及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清算解散需要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